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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北京楷祺心血管公益基金会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基金会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项目及合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合同是指基金会对外签订、履行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协议文件及其附件,以及有关的补充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合同性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法务,是指本基金会法务部门或聘请的外部法律顾问等。

 

第二章 合同的审查与责任

第四条 基金会对外签订合同,贯彻“先审后签”的原则。所有合同在签订之前,都应当经法务审查。

第五条 必要时,经办部门可以向秘书处建议,在合同签订之前由法务对合作方进行前期尽职调查,或者在合同履行的重要节点、合同履行完毕后由法务进行合同执行评价。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经办人根据法务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完善后,经办部门报分管领导、秘书长和理事长审批同意,方可正式签署。

第七条 原则上,合同应当经基金会盖章且理事长签字。经理事会同意,理事长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授权秘书长或其他适宜承担此责任的基金会工作人员代为签署。

第八条  合同文本的尾页应加盖基金会公章,并于每页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 合同生效后,经办部门以及相关业务人员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跟踪合作方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合同履行风险并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条 合同履行需多个部门配合完成的,由分管该事项的主管领导明确指定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

第十一条 加强合同履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防止违约事件和纠纷的发生。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经办部门和经办人的过错造成基金会单方面违约或由此发生纠纷的,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应当承担负责,并以个人财产赔偿基金会和/或他人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中的重要节点以及对方义务履行完毕时,经办部门应当做好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以及基金会的其他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经办部门的阶段性、终期验收意见进行付款或其他职能工作。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应及时、如实通报法务、分管领导、秘书长和理事长,并就纠纷处理提出解决方案。

秘书处应当立即组建纠纷处理小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妥善处理,避免舆情发生,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五条 合同纠纷,首先应当通过双方协商调解解决,必要时可以提请民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

 

第六章 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十六条 凡基金会对外签订的合同,除合同必备的条款外,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各方当事人的住所地、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合同正本、协议审批表送交基金会办公室存档;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将全部洽谈资料和过程性文件的原件整理成卷,及时送交基金会办公室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北京楷祺心血管公益基金会秘书处制定和解释。自2021年6月1日起发布并实施。

 

 

北京楷祺心血管公益基金会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