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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北京楷祺心血管公益基金会

费用开支标准


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精神,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6]71号)、《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依据基金会相关管理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事的原则,结合基金会事业发展实际,制定费用开支标准。

 

第一部分 召开会议费用标准

(一)工作会议

工作会议是指由基金会举办的全体理事会议、各部门工作会议等。工作会议应当在政府定点酒店召开,食宿费不得超过500元/人天,其中:不安排住宿的工作会议的伙食费限额为150元/人天。

(二)业务会议

业务会议是指基金会主办的各类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及项目会议。业务会议的食宿费、差旅费等开支按照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价格为准。如遇特殊情况,应说明原因并经理事长和秘书长审批后再予以报销。

   

第二部分 公务接待费用标准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本基金会各部门公务接待费用开支的管理,本着合理开支,节俭的原则,保证基金会对外业务的正常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现结合本基金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合作单位考察、指导、调研、参观;

二、本基金会接待的海外理事、捐赠人、理事、合作伙伴等;

三、受本基金会业务相关部门安排来访的人员。

第三条 公务接待费用的开支范围

主要指本基金会对外接待发生的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支出。

第四条 公务接待费用列支标准

公务接待费报销必须经理事长和秘书长审批的《北京楷祺心血管公益基金会公务接待审批单》。具体标准如下:

一、接待外单位来学会工作或临时外聘的专家,原则上每人每餐不得超过80元。

二、宴请国内宾客,每人每餐不得超过150元(含酒水和服务费)。

三、宴请国外宾客,每人每餐不得超过300元(含酒水和服务费)。

四、在确定陪同用餐人员时,应从严把握,严禁用公款高消费。

五、赠送外宾礼品、纪念品等标准限额为400元/人。

第五条 陪同人员数量

陪同人员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与,如有特殊接待情况,应事前向本基金会理事长申请同意。

第六条 公务接待场所及内容规定

以就近原则接待来访人员。

第七条 公务接待费用的审批权限

一、各部门的公务接待费用,由理事长和秘书长负责审批。

二、报销公务接待费用应使用合法的票据,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本基金会员工在外出差,出差期间的公务接待费用应事前预计并完成审批手续,公务接待费申请表格详见附件,如发生未能预计的接待费用或特殊的接待费用,应在接待之前与理事长进行电话沟通,得到口头同意后方可进行,事后应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九条 人员的公务接待费用在报销时,先由秘书长审核,再由财务部门复审,最后报理事长审批。

 

第三部分 国内差旅费用标准

第一条 总则

按照《慈善法》“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本标准适用于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国内出差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内差旅费是指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参加外单位主办会议、培训或外出调研考察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以接待费列支。

第四条 出差必须事先填报出差申请,按规定报秘书长和理事长批准。

    第五条 交通工具

一、本基金会按以下标准支付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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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的要求, “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住宿费

一、住宿费是指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发生的房租费用,所有人员的住宿费标准均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管理办法》

二、出差人员应当在交通费、住宿费标准限额内,予以报销。

三、如遇以下特殊情况,超过标准,须经秘书长(秘书长以上人员需经理事长)审批同意后,予以报销。

四、参加国际研讨会,主办方指定宾馆。

五、陪同捐赠人赴项目地考察,应捐赠者邀请的陪同人员必须与捐赠者入住同一宾馆。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

一、伙食补助费是指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二、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三、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得再报销。

第九条 其他

一、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二、出差过程中因业务需要使用招待费用应先征得理事长同意,填写申请单并经理事长和秘书长核准,签署意见后财务部门方可审核报销。

三、接待客户、洽谈业务所需购买礼品费用,不属差费报销范围,需单独审批报销。

第十条 特别事项

一、凡与原出差申请单所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用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增加天数、人数、改乘交通工具需提交书面说明,报理事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提供食宿的,一律不予报销食宿费。

三、出差人员因安排不当,延误航班、车次所产生的退票费由其本人承担,若因其他临时工作安排改变出行计划或其他突发事项需由理事长签字证明,方可报销。

四、其他特别事项需经理事长特批后报销。

五、本标准实施如涉及国家公务员,则该人员的费用和报销标准参照现行国家公务员相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费用由公务员的上一级领导批准。

 

第四部分 劳务费(咨询费)

劳务费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即基金会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劳务报酬,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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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不予报销事项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精神,参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相关规定,下列事项不予报销:

(一)燕窝、鱼翅、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等高档菜肴、高档酒水。

(二)烟酒、花卉、水果、烟花爆竹。

(三)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四)年货节礼(慰问离退休人员、老专家不在此限)。

(五)礼品(按照对等原则赠送国际组织或国际友人的不在此限)。

(六)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七)纪念品、土特产品。

(八)其他不予报销事项(如:个人因私消费事项等)。

 

第六部分 附则

    第一条 本标准由北京楷祺心血管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北京楷祺心血管公益基金会

2017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