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楷祺心血管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北京楷祺心血管公益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开展的所有慈善项目的立项、管理和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基金会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所有慈善项目,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监督和评估、项目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秘书处是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实施、协调管理、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项目情况。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本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理事会决议。
第六条 基金会所立项目应当符合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及业务范围,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项目立项需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项目名称;(二)项目宗旨;(三)项目背景、关注的领域和社会意义;(四)前期调研及可行性分析、既有同类慈善项目分析;(五)项目受益对象的选定范围和标准、人数、筛选方法;(六)项目的组织结构、管理团队、主要合作方;(七)项目期限、执行计划、预算和资金来源;(八)项目成果及预期效果;(九)项目监督;(十)项目评估指标及评估时点等。
第八条 秘书处接到项目部的申请报告后,应当从项目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且符合理事会当年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议的,理事会应当批准进入实施阶段。
审核通过,但不符合理事会当年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议,秘书处认为确有必要开展的,应当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审议通过的,秘书处应当批准进入实施阶段;理事会审计不予通过的,由秘书处驳回该项目申请。
第九条 所有项目均需经过秘书处批准,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按基金会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所指的重大慈善项目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项目,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十条 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慈善项目,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理事会决议批准并向北京市民政局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之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十一条 基金会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确定立项后,基金会秘书处应当按照本会《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于30日内向社会公众公开该项目的名称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严格合法合规实施项目,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禁徇私舞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 项目专业化管理。项目部由专人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和检查验收,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项目效果按预期完成。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预算制。项目实施过程严格按照立项审批通过的项目执行计划与预算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调整项目执行计划,报秘书处审批通过后可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项目部应当定期总结项目阶段性工作,并协同财务相关部们定期出具项目资金使用报告,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成效。捐赠人有要求的,还应当及时向捐赠人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应当进行信息公开的,秘书处还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资金专项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项目接收的捐赠资金应全部进入本基金会账户,项目款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严格按资金使用审批权限办事,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对拨付资金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根据项目捐赠协议等约定提取的项目管理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使用。
第十八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执行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分阶段向项目执行单位或受益人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部应当实时关注项目进展,按照协议履行拨付义务。及时拟定项目拨付申请,列明项目执行计划与预算、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报告、合法有效的财务票据及其他能够证明该阶段工作成果的项目资料。
项目部会同财务部对上述内容审查无误后,向秘书处呈报拨付申请。经秘书长及理事长审批通过的方可拨款。
第二十条 项目部和财务部根据需要,对项目执行单位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审计,并向秘书处或理事会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北京市民政局和基金会监事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采用项目跟踪监督、捐赠方监督、社会监督、内部或第三方审计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建立项目跟踪监督巡查机制,以检查、调研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随时向秘书处或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制作项目进展反馈报告,及时提供项目执行报告,随时接受捐赠方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开展的慈善项目,实行公开、透明的运作与社会化的监督有机结合,增强社会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终结后可邀请审计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估,项目评估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效果和社会效果评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评估,并据此写出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一项目一档案,对项目进行归类建档,档案内容包括立项、实施至结项的项目全过程中的所有纸质、影像、数据资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项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档案移交至档案室,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发布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于北京楷祺心血管公益基金会理事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