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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北京楷祺心血管公益基金会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楷祺心血管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布活动,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基金会将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切实开展各项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开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处统筹日常信息公开以及重大项目、重大事件和财务管理等信息公开事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基金会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须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五条 及时准确原则。基金会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六条 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应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规范有序原则。基金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动态性。

第八条 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事先与基金会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应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不得任意修改原则。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不得任意修改,如确需修改的,应当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同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条 基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信息。

第十一 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基本情况(基金会名称、成立时间、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结果等。

第十二条  年度工作报告。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十三条 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告、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第十五条 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十六条 年度工作报告。基金会根据规定在每年3 月31 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全文和摘要。 

第十七条 财务信息。年度审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 个月内(即5 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未经审计报告不得公开。

第十八条 捐助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

第十九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 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可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机构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及其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新闻发布会等)、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二十一条 按照捐赠人、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公益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要求,基金会如实提供公益慈善捐助工作的专门信息或专项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楷祺心血管公益基金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