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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北京楷祺心血管公益基金会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楷祺公益基金会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证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基金会关联交易不损害基金会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和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有偿、等价的原则;

(三)基金会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基金会做关联交易表决时候,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专业的财务、法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长、理事、理事主要来源单位、投资的被投资方、监事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五条 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包括:基金会的发起人、基金会的理事。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接受关联方捐赠;
(二)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三)委托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向关联人提供资助;
(五)与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七条 本办法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由基金会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二)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

第八条 关联交易决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联交易须由理事会表决;
(二)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的理事出席;

(三)同时属于《基金会管理条例》或《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其他一般事项的关联交易表决需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五)关联理事不得参与决策。

第九条 根据本章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基金会关联方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基金会的决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条 基金会进行关联交易的,应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关联交易,应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交易内容和金额:

(一)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二)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三)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四)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五)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二条 基金会发生关联交易,应及时将关联信息发布在基金会官网等信息公开渠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办法以及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理事会决议当中明确提出否定意见的理事可以免责。

第十四条 关联方违反本规定进行关联交易,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秘书处。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北京楷祺心血管公益基金会
    2017年8月